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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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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最高法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

添加时间:2019年9月10日 来源: 扬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sxqbhsls.cn/

 刘飞,绍兴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后,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执行刑事拘留的一般程序:


  公安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然后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按指印的,执行拘留的人员应当予以注明。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决定拘留的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讯问的目的是查清事实,防止错拘。同时也可以及时收集证据,查明其他同案犯,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时,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以上就是刑事拘留的条件有哪些的相关内容,通常遇到预备犯罪的,身边发现发现犯罪证据的,亲眼看见犯罪的,犯罪后企图自杀他跑的,毁灭证据串供的,不讲真实姓名的,流窜结伙作案嫌疑的等多种情况,都是可以进行行使拘留的。


最高法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

对于民众关注的死刑复核权收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10日表示,死刑复核权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


改革是今年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肖扬说:;即将公布实施的中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审判二审、死刑复核程序,讲的就是这个意思。;


肖扬说,对于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中都明确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对于这个问题,现行法律中已经讲清楚了。需要做的是,要重点深化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进一步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将涉及人员重新配置、调整等一系列具体措施。肖扬表示,进一步的改革步骤和配套措施设置,将在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中有所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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