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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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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 12种符合条件不用羁押的情形

添加时间:2019年9月10日 来源: 扬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sxqbhsls.cn/

  刘飞,绍兴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考量因素

  实践中,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的因素较多,主要因素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有的检察机关在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必要性采取了量化方式,设置了加分项目、减分项目、否决项目等具体标准,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得分情况作为评估是否继续羁押的参考,对此也予以规定。


12种符合条件不用羁押的情形

  第十八条经羁押必要性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现,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预备犯或者中止犯;


  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者胁从犯;


  过失犯罪的;


  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的;


  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


  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满七十五周岁的人;


  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系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可能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缓刑的;


  其他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可能不同情况下的羁押其监管的场所是不一样的,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去灵活处理。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羁押必要性审查相关监所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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