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绍兴取保候审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排除的阶段
1、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不得作为报请逮捕、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以及提起公诉的依据。
二、检察院阶段
1、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2、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法院阶段
1、法院的义务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2、申请主体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3、申请时间
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状副本时,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4、申请条件
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主体,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5、法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调查
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或者申请笔录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检察院。
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发问,听取意见。
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
法庭审理过程中,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没有疑问的,应当当庭说明情况和理由,继续法庭审理。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庭不再进行审查。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在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
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法院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进行证据收集合法性调查。
6、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主体
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7、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方法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检察院可以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可以由公诉人通过出示、宣读讯问笔录或者其他证据,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提请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公诉人提交的取证过程合法的说明材料,应当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未经有关侦查人员签名的,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上述说明材料不能单独作为证明取证过程合法的根据。
8、法律后果
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刑诉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9、二审阶段排除非法证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第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高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上诉、抗诉的。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第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一、录音证据是否可以成为证据
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在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问题在于,很多录音证据是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偷录取得的。偷录所得录音证据,是否还是合法的,就是个问题了
二、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该条款对视听资料作了明确的限制,首先就要求是;合法手段取得的;!那么,在对方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偷录是合法手段还是非法手段呢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三、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强吗
在司法实践中,确实有不少案件,因为录音证据起了关键作用,让持有该证据的当事人胜诉。这样的案例不时就有报道,有些人就以为手持录音证据就万事无忧了,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刚才提到的第70条,对录音证据所加的限制,除了;合法手段取得;外,还有其他限制。比如;有其他证据佐证;、;无疑点;。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一般来讲,如果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佐证,得到法院支持是有难度的。另外,由于当事人缺乏经验,录音内容不清楚、不准确,无法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也导致有些合法取得的录音证据,最终不能成为定案依据。所以,录音证据的收集,也是有很多注意事项的!
四、收集录音证据要注意什么
录音取证并不简单,是有技术含量的,根据司法实践,律师总结了十大要点:
1、要以合法手段收集。这一点是基础,前面分析过了。判断合法性在参考很多因素,通常来讲,双方当面沟通时一方持录音设备或者电话沟通时一方直接电话录音,从手段上讲,都是合法的。
2、谈话内容要有一些基本要素。谈话内容中要有时间、双方身份、地点等因素,在案件往往有重要作用,最好沟通过程中有明确确认。
3、录音取证要尽早在双方没有发生大的矛盾冲突,至少是还没有起诉之前,通过录音方式取证,还是有机会的。起诉后,再收集证据,一般很难成功。
4、要根据案情设定谈话内容的关键点。要根据案情和手里掌握的其他证据,来设计录音证据要固定的关键点,要与诉求目一致,要与其他证据能相互佐证。对于关键内容,可能的话,要多次确认。
5、谈话的语气、沟通方式事先要设计好。表达要自然,否则对方可能会警觉,导致丧失取证机会;不要以威胁的口吻交谈,以威胁方式取得的证据,可能认定为违法;尽量平和沟通,在激动争吵过程中的表达,可能会认定为非真实意思表示;涉及关键点的语言内容要清楚明确,不能含糊不清;可能的话,关键内容应由对方明确表达,而不是只答复;嗯;;啊;;
6、录音取证要固定的事实,不是各方对事实的看法。是非对错自有法官来判断,当事人举证的目的是固定曾经发生的客观事实,不要在各方不同观点或对法律的看法上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