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达250余万元
2006年9月,重庆市涪陵宏泰电力有限公司改制为重庆市涪陵清新电力有限公司。在公司先后担任公司会计、副总经理的被告人曾某,利用负责管理、使用公司银行账户、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的职务便利,多次采用虚列支出、取款不入账等手段,非法占有、挪用公款共计2782856.65元,赃款被其用于赌博挥霍。案发后,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退出赃款224400元。
职务侵占怎么定罪量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利用其担任公司会计的职务之便,采取虚列支出的手段,侵吞公司公款554401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曾某利用其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会计的职务之便,擅自挪用公款2228455.65元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曾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曾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涪陵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追缴犯罪所得赃款2558456.6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