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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内盗走枪支弹药,盗窃枪支弹药罪如何量刑?

添加时间:2018年7月30日 来源: 扬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sxqbhsls.cn/

公安局内盗走枪支弹药

2003年11月16日凌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温某和闭某帮一伙盗窃大化县烟草专卖局的人运输其所盗得香烟22件(价值106961元)。此次行动因被人发现报警,几人不得不弃车、弃赃物逃走。2005年10月10日凌晨,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闭某、温某、梁某潜入罗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公室盗窃电脑及电脑配件,后又将档案室保险柜中存放的两支手枪及100余发手枪子弹盗走。2005年10月30日上午,闭某在灵山县丰塘镇丰塘街与禤某发生争吵后互殴并将禤某打成轻伤。

2005年12月16日,被告人闭某因涉嫌盗窃被抓,后交代了与温某、梁某盗枪的事实,警方从闭某的家中搜获被盗的手枪1支、子弹8发和弹夹2个,另外一支手枪及子弹77发由温某委托他人交与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遂以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盗窃枪支弹药罪将被告人温某、闭某、梁某公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盗窃枪支弹药罪如何量刑

罗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闭某、温某、梁某一起或各自的3起犯罪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在第一起犯罪中,闭某、温某也是主犯,但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第二起犯罪中,三人均是主犯;在闭某故意伤害一起犯罪中,由于禤某也有过错,可对闭某从轻处罚。

因此,罗城县法院一审以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闭某有期徒刑20年;以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20年;以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3年。

宣判后,被告人闭某、温某和梁某均不服,并上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池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是清楚的,证据也是确实充分的,但在第一起犯罪中,梁某应为从犯,一审认定为主犯不当;在二审审理期间,闭某、温某的亲属分别代二人缴纳罚金10000元到法院,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07年5月30日,河池市中院终审以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闭某有期徒刑16年;以盗窃枪支弹药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16年;以盗窃枪支弹药罪判处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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