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如何处罚
2006年10月22日、23日,在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下,被告人原郑州江太物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孙某借用朋友张某的过期转账支票作抵押,先后两次从郑州通茂实业有限公司提走价值共计人民币177016.10元的钢板。后来,通茂公司催要货款,孙某只支付了77016。10元,便变更了手机、住址,玩起了失踪。无奈,通茂公司拿着孙某抵押的的转账支票去银行对账时得知此份支票在2006年年初已经过期。通茂公司随即报案,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孙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票据诈骗罪,遂将其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高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作废的支票而使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达到10万元,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
2009年1月13日,高新区法院一审以票据诈骗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