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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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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如何反驳原告提出证人出庭作证

添加时间:2023年5月10日 来源: 扬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sxqbhsls.cn/

  刘飞律师,扬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照片证据的类型有哪些

照片证据的类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总结出各类照片在刑事诉讼中所起到的作用的类型如下所示:

证据照片起到物证或者书证的作用。这种类型的照片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不可以跟随案件转移的书证、物证的照片,比较容易破损的照片、书证的保全照片;

2:扣押的物品的照片,其中包含了被告人其合法财产以及利息的照片、被害人其合法财产以及利息的照片;

3:查获的不可以跟随案件转移的物品、文件以及拍摄的照片存入在案卷之中;

4:鉴定需要使用的照片:其中主要包括了做痕迹、物证鉴定需要使用的照片,做伤情鉴定需要使用的伤痕、X光片等照片。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制作辨认笔录中所使用的照片:勘验、检查笔录的过程中所使用的照片,可以作为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的一部分。我们在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所使用的照片其本身也属于辨认笔录的一部分。

现场照片:其中包含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现场活动的照片、犯罪现场嫌疑人的车辆照片。这些照片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拍摄到的照片,可以有效的反映案件发生时的事实情况。其中有些照片是使用专业的照相设备所拍摄的相片,有的是现场的监控设备所拍摄的照片。

其他照片: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我们所使用照片还存在以下叙述的情况:比如在通缉令上所使用的犯罪嫌疑人近期内的生活照;从监视器上截取的与犯罪现场有关的照片;罪犯在被执行死刑之后拍摄的照片等等。

如何反驳原告提出证人出庭作证

一、如何反驳原告提出证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

二、哪些人可以作为证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且这种缺陷或者年幼要达到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时,才能排除其证人资格,而是否达到了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不能以个人主观判断,必须由专门人员的鉴定来确认。

证人必须有作证能力,对于证人的作证能力应当采取推定法,即推定每一个人都有作证能力,如果要否定一个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审查或者鉴定。

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或者组织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能以书证的形式出现,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形式出现。

证人证言必须坚持个别化原则,即一人一证,利用座谈会形式形成的材料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

证人的身份是由于他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在客观上与案件之问形成了相应的证明关系所决定的,因此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证人不能由办案人员随意指定或更换。

证人必须亲口陈述或亲笔书写证言,除办案人员制作笔录以外一般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这种不可替代性同时决定了证人作证的优先,即当诉讼中的证人身份形成以后,他将不可以在诉讼中担任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证人是指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陈述的人,因此“所有知道案情的人都是证人”的说法是错误的。

见证人,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办案人员要求对诉讼中的某些法律行为进行见证的人。

例如,对勘验、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的诉讼程序行为是否合法所进行的见证,由于这些证明行为不是针对案件事实而作,所以,见证人不是证人。

在诉讼活动当中不是只有原告才有请求法院让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的,对被告来说也是一样,因为原告在诉讼状当中所陈述的这些事情可能并不是事实的全部真实状况,如果被告在举证期限内不能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超过举证期的情况下,对自己就很不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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