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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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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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实物证据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吗?

添加时间:2022年3月28日 来源: 扬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sxqbhsls.cn/

 刘飞,扬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是什么

证据是侦查机关破案的重要线索,也是判定犯罪事实存在重要依据,是整个案件调查的关键。所以在证据调查中,保证证据的效力是非常重要的,但在实际中,侦查机关在证据调查、收集中存在缺陷和不规范。今天就来和大家谈谈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

一、言词证据方面

不注重收集关键证言,目击证人、关键证人的证言能够收集,但没有收集; 讯问笔录制作不规范,如讯问笔录在制作人员、时间记载方面明显存在矛盾和错误的;讯问不细致深入,对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的事实、情节,如作案工具来源,赃款赃物去向,犯意提起经过等,应作详尽讯问而未作;不注重排除矛盾;不注重反向讯问;不注重证言的印证;不注重口供的补强与印证等。

二、实物证据方面

不重视调取实物证据,由于受“由供到证”的传统侦查模式的影响,不注意证据体系中不同类型证据的收集,偏重于收集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对现场或者物证、书证上遗留的血液、指纹、足迹等痕迹,能够提取却未提取;不重视调取生物物证,对遗留在现场的作案工具、衣物及犯罪嫌疑人生物物证等重要证据,能够提取却未提取;重要物证人为遗失,对现场物证保全固定不及时、不完善,造成物证丧失鉴定条件甚至灭失;“情况说明”制作不规范;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描述不详尽;收集证据的程序不规范等。

三、鉴定意见方面

检材来源不明,鉴定报告和案卷内对鉴定检材记载不清,因鉴定检材来源不明,导致鉴定结论存疑;报告内容矛盾,鉴定报告标注的送检时间与案情存在明显矛盾;鉴定人出庭率低等。

四、勘验检查方面

勘查笔录记载不详尽,对现场提取的血液、痕迹等物证未作记载,或者表述不明确,导致证据来源存疑;勘验不完整,缺少现场照片或者现场照片不能反映涉案情况全貌,尤其是缺少关键证据细目照,以及缺少现场方位图;勘验、检查不及时,由于勘验、检查不及时,导致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价值降低甚至丧失等。

五、其他方面

笔录类证据笔误多,各种笔录证据中笔误情况非常普遍,影响侦查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力;不重视收集无罪、罪轻证据,存在“重供述、轻辩解”倾向,对嫌疑人罪轻、无罪的辩解不予调查或者采取回避态;不重视量刑证据的收集等。

通过以上的内容,大家对在证据调查存在的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证据在任何一案件中都是及其重要的,若是存在问题,可能会冤枉好人,也会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在这里,认为侦查机关在证据调查时,要切实树立“有法必依”的执法观念,把证据裁判原则贯彻于侦查的各个环节,公检法三机关之间要加强监督。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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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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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人在官司中,往往会提供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两种证据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在法律上都属于有效证据,如果遇上了当事人双方一方有言词证据,另外一方有实物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法律来说,是实物证据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还是言词证据效力大于实物证据呢下面就这个问题对您做出相关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一、实物证据效力和言词证据的效力

实物证据是需要依托科学工具或者言词讲解方有效,而言词证据则是证人本身的口述,不需要依托外物即刻成效,实物证据效力和言词证据效力的大小比较在不同的情况下有不同的效力,下面就此进行详细的讲解和划分。

、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划分标准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划分标准: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

在法律规定的几种证据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都是言词证据。辨认笔录和侦查实验笔录,一般认为也属于言词证据。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鉴定意见也是言词证据。原因在于,鉴定意见的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问题发表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意见作出口头说明,并当庭回答当事人和辩护人等的发问。

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勘验、检查笔录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客观情况的客观记载,而不是办案人员的陈述,因此也属于实物证据。对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一般认为属于实物证据。

但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录像则属于收集、固定证据的方法,并没有形成新的证据,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意义上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按陈述主体不同,应分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的效力大小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运用。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员把握特点,有针对性地收集、固定和运用,并据此正确判断案件事实。

言词证据的优点是能够比较形象、生动地反映客观事物,可以从动态上揭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后果和具体情节,而且提供证据的人能及时补充、修正、重述他所了解的事实,回答办案人员提出的问题,澄清某些疑点。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是经证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鉴定人等的感知、判断、记忆、陈述这几个过程“加工”过的,受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达能力、利害关系和思想感情等因素的影响,不能如实反映案件客观情况的可能性较大,甚至还会歪曲、伪造、隐瞒事实。

针对言词证据的上述特点,在收集和运用时,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严禁采用刑讯逼供、引诱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言词证据,应当对证人和被害人讲明作伪证和虚假陈述应负的法律,告知其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据;

应当及时收集言词证据,特别是对于年老、重病、重伤等人员,更应当及时收集;

针对言词证据易变性、可塑性较大的特点,应当十分注意固定程序,对陈述要全面、如实地进行记录,并依法核对和签名,予以固定;

审查、判断言词证据,应当特别注意陈述主体的个人情况,与案件的关系,感知、记忆、陈述的能力和条件,以及有无外界社会因素的影响等;

应当尽可能收集到实物证据来印证言词证据,在只有言词证据而无实物证据的情况下,对被告人定罪处刑应当特别慎重;

作为定案根据的言词证据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法庭审查言词证据的方式主要是询问和质证。

与言词证据相比,实物证据的优点在于更为客观、固定、可靠,较少受人为因素的影响。但是,除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外,实物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不仅远不如言词证据形象、生动和具体,而且所含信息量较小,通常只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个片段,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则多是间接的。此外,实物证据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运用科学技术手段才能揭示出来,对科学技术手段的依赖性较强。

针对实物证据的上述特点,收集和运用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应当及时、客观、细致、全面,注意充分运用现代化科技手段,避免遗漏或在收集中破坏实物证据的证明价值;

凡是需要鉴定或者检验的实物证据,都必须进行鉴定或检验,不能仅凭办案人员的经验判断;

对收集到的实物证据应开列清单,妥善保管,不能保存的应通过拍照、制作模型、绘图等手段加以保全和固定;

审查实物证据,应当注意是否被伪造,是否受环境影响而发生变化,以及收集实物证据的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所使用的技术设备的质量情况等。

由上我们可知,实物证据的效力和言词证据效力的大小根据情况不同而可能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但是,当事人在提供这两种证据时,必须真实可靠,不可弄虚作弊,否则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具体情况下的效力问题当事人需要咨询律师方可知道自己是否能胜辩。对实物证据的效力大于言词证据的效力吗的讲解,如果您仍有疑问,欢迎通过的平台来咨询资深律师,我们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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