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飞,扬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证据收集的方法是指执法机关和律师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调查取证的方法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取证方法主要有:
1.询问。询问是指执法机关或者律师要求当事人、证人或者鉴定人陈述自己了解的案情。询问是任何案件中都经常使用的证据收集措施和方法。
2.讯问。讯问是指执法机关要求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实交代案情的方法。讯问的对象限于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违法行为人和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讯问的主体限于执法机关,不包括律师。
3.辨认。辨认是要求被害人或者证人在若干类似的物品、场所或者人中,挑选出自己曾经所见所闻的部分。辨认的主体可以是案件中的被害人和证人,辨认的对象可以是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某种关联的人,也可以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场所。
4.勘验。勘验是指执法人员亲临现场,发现和提取证据的专门活动。勘验主体限于执法机关,律师无权进行勘验。从收集证据的角度来讲,勘验一方面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的重要途径,另一方面勘验笔录本身也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5.检查。检查是指执法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人身进行检验的专门活动。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又称为人身检查。人身检查笔录是其主要的证据形式。
6.搜查。搜查是指执法机关依职权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或者人身进行强制性的寻查、寻找和提取证据材料的专门活动。搜查的对象可以是场所,也可以是人身,还可以是车船等物体。搜查是发现和提取各种物证、书证的重要途径,搜查笔录本身是证据的种类之一。
7.实验。实验是指执法机关模拟再现犯罪现场、犯罪过程或者案件发生过程的专门活动,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在其他种类的案件中,也可能需要用这种再现性实验方法来查明事故的原因或验证当事人或证人的陈述。
8.鉴定。鉴定是指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和科学技术设备鉴定,对有关的专门问题进行检测,并作出鉴定结论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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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量物证形成的理论基础是物质交换原理,即只要两个客体相互接触,在客体间分子引力、静电引力、粘结作用等的作用下,在接触面上就会发生物质交换现象。微量物证的形成通常 有两种方式:一是物质的重复再现;另一种是物质转移。
物质的重复再现是指物质在与其它物质接触时相互作用并再现自身特征于其它物体。如印刷品、印章等的形成是其自身特征在印刷或押印过程中在承受客体上的重复再现。
物质的转移是指微量物证在形成的过程中,物质的一部分向其它物体转移的现象,通常这种物质的转移存在着物理转移和化学转移两种方式。
物理转移是指微量物证在形成过程中仅做机械运动,未发生化学变化,具体表现出分离和扩散两种形式。
分离通常是指物质的整体分离形成的转移。如撬压使被撬物表面油漆分离而转移;纤维从衣物上分离而转移等。分离是物质转移而形成微量物证最常见的形式。
扩散是指物质微粒的热运动所产生的物质迁移现象,是物质转移而形成物证的另一种重要形式。如爆炸现场的烟雾向四周的扩散;字迹的墨水在纸张中的扩散等。
化学转移是指微量物证在形成的过程中存在着化学反应,即形成时物质的化学组分、性质和特征发生了改变。如爆炸而形成的气体和气体产物;燃烧使物质变成的灰烬等等。
微量物证的形成实质上是一个颇为复杂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它可能同时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式形成。例如,爆炸的过程中既有物理变化又有化学变化;印文的形成,既有印泥成分在纸张中的扩散又有其成分的老化。因此,实际工作中研究微量物证的形成时应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
微量物证的检验方法包括初检、显微镜法、微量化学法、色谱分析法、原子光谱法、分子光谱法、电化学分析法、热分析法、质谱法、中子活化分析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