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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采信规则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6日 来源: 扬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sxqbhsls.cn/

 刘飞,扬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证据采信规则是怎样的

说到刑事证据采信规则,它的规定是十分严格的,是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则来执行的,不能有半点马虎,必须公平公证。那么,刑事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呢证据采信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刑事证据采信规则

证据采信规则的原则是对证据采信的重大问题所作的原则规定,它是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对正确进行证据采信活动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有关提供证据,收集、调取证据,审查认定证据,以及其他涉及证据的各项规定,都体现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实事求是原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臆造出来的;第二,在证据采信过程中,必须坚持主观服从客观,防止主观随意性;第三,证据的采信必须经过示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询问才能采用。

2、惟一性的原则

全案的证据经过排列、组合之后,必须是排除了一切矛盾,而达到每一个证据的前后一致,证据与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

3、疑案从无的原则

无论是从惩罚犯罪的目的出发,还是为了保障人权,都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毕竟不同于自然科学中的证明,承认“可知论”并不等于每个案件都可以查得水落石出。疑案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出规则,也是证据采信规则的重要法则。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达不到证明标准,就必须转化为“无罪的判定”。实行疑案从无的证据采信规则的指导意义在于:第一,当证据与证据之间有矛盾不能排除时,应当采取疑案从无的原则,存疑不起诉。第二,当证据采信达不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定罪量刑。

二、证据采信规则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内涵:

1、作为定案根据的每一个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根据认识论的矛盾法则,全案的证据之间一致,全案证据同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和结果一致,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情节均有相应的一定数量的证据加以证明;

4、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是本案惟一的结论,排除其他可能性。

综上所述,关于刑事证据采信规则,我们要注意,在进行证据的采集的时候,必须要按照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原则来进行采集,对于刑事证据来说,尤其是要注意实事求是的原则、惟一性的原则以及疑案从无的原则来进行。

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有哪些

证据是有很多种的,而且,不同的案件的证据类型可能是会有所区别的,但是不论是什么样的证据都是需要实事求是的。那么,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有哪些呢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下面,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民事诉讼中证据种类有哪些

书证。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物证。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视听资料。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证人证言。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确切地说它们只是证据的来源。人民法院必须审查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也应当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它们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只有经过人民法院认真、细致地调查和分析,查证属实后,以上证据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二、相关的法律法规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该解释中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作出了如下规定: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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