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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都有哪些?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分别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2年2月11日 来源: 扬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sxqbhsls.cn/

  刘飞,扬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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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庭上起关键性作用的是证据,而证据是否有效在于其是否满足证据规则的规定。品格证据作为证据规则中一项参考内容,与其他的证据证言有所不同,必须在证明提供证据者没有存在品格问题后它的证言才能被采用。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方法,以供大家了解。

一、品格证据规则

品格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一个人品德、品行好坏的证据。品格证据规则或称排除品格证据规则,是指诉讼中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品格的证据不可采的证据规则。在英美的当事人诉讼中,当事人为反驳对方,常常对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品格进行攻击,以使陪审团产生该人不可信的印象,从而作出有利于己的判断。其基本法理是,某人曾经好与不好的品格与案件中该人的品格不具有相关性,因而不具有可采性,即一般规嘲是“一个人的品格或者一种特定品格的证据在证明这个人于特定环境下实施了与此品格相一致的行为上不具有相关性”。“一次做贼、永远是贼”的逻辑推论是不能得到承认的法律准则。因而,英美国家对于当事人欲证明他人品格的证据原则上予以排除。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404条规定:“为证明某人在具体场合曾按其品格行事而提出有关此人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无可采性。”但是,它不是绝对的,也有例外。品格证据,是证明某些诉讼参与人的品格或品格特征的证据,包括被告人的品格证据、被害人的品格证据以及证人的品格证据。

二、品格证据规则的证明

证明品格有三种基本方法:

1、它可以通过证明其在有关居民中的名声来实现;

2、它可以通过意见证据来表明,如雇主对雇员是否诚实的意见;

3、在对前两项所提的名声和意见证人交叉询问中,可以通过查问有关的具体行为情况来查明该证人对受审查人品格的了解程度。

一个从未实际履行的有罪答辩要约不得接受为证明实施了该犯罪行为的证据。有罪答辩的收回亦然。据此认为,既然用其答辩约束他由于某种原因是不公正的,那么,允许公诉方引用这收回的答辩来证明他有罪,也同样是不公正的。而且,被告人不争辩的答辩态度,也不允许用来证明该被告人实施了该答辩所涉及的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要想证明一个人的品格证据有效必须通过品格证据规则证明方法才可,而其证明方法主要是通过其他人员对提供者的评价。也就是说,品格证据的证明关键不在自己身上,只有综合参考他人的意见之后才能对提供者所提供的证据判断是否具备品格证据的效力。

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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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与他人与他人发生矛盾,而在法院解决这些矛盾相对来说是最公平,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既然在法院就要明白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不然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误会。比如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是怎么一回事,分别有什么要求下面就由带您了解。

一、证人证言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法律的规定,具体讲,可以作为定案根据的证人证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论是公诉人、被害人一方提出的证人还是被告人、辩护人一方提出的证人所作的证言,在法庭上都要当庭经过双方的讯问和对质、证明,双方都可以对证言的具体内容与相关情况提出问题,对证言中不真实或者存在疑问的地方提出问题和反驳意见。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证人证言的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证人证言要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各方证人的证言和不同的证人的证言会有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之处,法庭必须要鉴别、比较,去伪存真,而不能只听一面之辞。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对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是否确实还要经过调查,运用调查、询问、技术鉴定等手段,综合分析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物证、书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其他证据,排除其中的疑点,最终确定证人证言的真实可信性。

二、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什么

传闻证据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证据规则之一,它原则上在审判中排除传闻证据要求,证人证言须在法庭上接受检验,只有在符合法定的例外情形时才允许采纳庭外陈述。对于中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证人不愿作证、审判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的问题,该规则具有可资借鉴的意义。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为保障程序的公正性和诉讼的对抗性,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立合理的传闻证据规则,并规定适当的例外。其有如下要求:

1、转述他人见闻的陈述不能作为证据

2、证人的书面陈述原则上也应排除

3、证人只能就自己亲身耳闻目睹的情况作证

三、设立传闻证据规则是什么呢

关于设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理由,存在着诸多说法。英美传统经验认为,证人陈述证言通常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有人认为,“为保证能遵守这三个理想条件,才设置了传闻证据规则”。由于英美法系对传统的宣誓义务有了放宽,证人不宣誓也可以提供证言,所以宣誓并不能构成排除传闻的理由。笔者认为,传闻证据存在的首要风险可能是存在陈述虚假的危险,这应当是排除传闻证据的最初理由。这可以通过上文所述传闻证据的形成过程来理解。

确立传闻证据规则的第二个理由,是与英美法系的诉讼程序相关的。英美法系国家庭审采用对抗式,证据由一方提出,而由另一方进行反驳,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可以说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精彩的一环。特别是反询问,通过质疑证人的可靠性、揭露证言的虚假性,能够更好地发现事实的真相。如果采纳传闻证据,原陈述人就不用出庭作证,另一方当事人就不能对他进行反询问,其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以及是否诚实都得不到审查,而这些都是构成证言可靠性的基本元素。

综上所述,不知您是否了解了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的区分呢。传闻证据规则的要求是排除证人自己的书面说明,排除转述别人看到的听到的,用证人自己可以实际看到的听到的。既然证人证言是证人自己主观看法,那么必须接受法院的的检查。这些只是证人证言与传闻证据规则一部分小知识,更多的相关法律知识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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