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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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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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的技巧 诱惑侦查的是与非

添加时间:2022年2月26日 来源: 扬州刑事案件律师   http://www.sxqbhsls.cn/

 刘飞,扬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江苏润扬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法庭辩论的技巧

一、基本功与操作技巧

  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表达得好坏取决于表达的内容,但表达技巧也是关系到表达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一个称职的律师,不仅要有好的文字组织能力,还应具有准确、简洁、清楚、生动的语言表达能力。


文字表达技巧

  综合案情,理顺辩论思路,写好代理词、辩护词,是每一位律师在庭前必做的一项基础工作。材料的组织必须做到:1.字斟句酌,用词准确;2.调配语句,合理布局;3,篇章衔接,环环相扣;4.结构严谨,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详略恰当。


语言表达技巧

  纵观每位成功律师,在出庭辩论、代理时,都具有驾驭、支配辩论形势的能力。庭审制度改革为每个律师在这方面能力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庭审辩论中,律师应当做到:1.脱稿,并善于把前言说好。在设计这方面的语气和选择言词时必须达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②传达案件的严重性或表现出对本案的真诚;③表明对本案的信心。2.控制语速,并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辩论内容,还需有好的表达方式。律师在庭审辩论时,应做到口齿清楚,发音准确,音调和谐,快慢适度。力争达到声调上的抑扬顿挫,以提高论辩感染效果。3.善于入情入理。语言可以伤人,也可以感人。用辩论语言伤人,对于律师职责来说则是不道德的。但律师的辩论语言以情感人,则是可取的。使用这一语言情感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具体案件的辩论语言感情色彩,要有与案情相适应的基调。②绝不能带有当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师操作的情感就是经过理智语言处理过的辩论情感、法律语言情感。③情感措辞应是发而不露、放而不纵、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语言。


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达、语言表达技巧外,律师还应具有良好的体态语言表达技巧。有声与无声、语言与体态的融合统一,才能体现律师精湛的表达能力。


  1.柔中有刚,举止大方。律师在庭审辩论中要有风度,有气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气扬。在辩论得势时,不忘乎所以,轻视对方;在失利时,不惊慌失措,手忙脚乱。发言必须权衡,切不可轻率发表无准备、无水平的言辞。在任何情形下,都应举止大方,沉稳有序,言而有据。律师应具有这种刚柔并济、以静制动、以稳求成的形象。


  2.善于控制情绪。古语说:;兵无常势,水无常形;。法庭辩论情况也常常如此。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怒而不暴跳如雷,惊却能声色不露,即席采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应变自如,稳中求胜。


二、谋略及具体运用


先声夺势法

  此法系法庭辩论一方对另一方可能提出的问题避而不谈,而对己方极有利的问题,先在论辩发言中全面论证,以达到先入为主,争取主动的庭辩战术。实践中,应用此法须在庭审前做好充分准备,且在庭审调查阶段对己方有利的事实、证据逐一认定。然后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对方不正确的观点主动出击进行反驳,以期掌握辩论主动权,奇取制高点,促使对方陷入被动。


避实就虚法

  庭审辩论中,对方的弱点往往是对方力求回避的地方,甚至对方会采用偷换论题、偷换概念、答非所问的方式,企图达到转移己方视线,扰乱视听的目的。因此,运用此法首先应善于抓住对方之;虚;,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攻到底,直到把问题辩论清楚为止。


设问否定法

  又称舌战偷渡法,使用该法,关键是律师在设问时要把辩论的目的深藏不露,绝不能让对方察觉设问的真正意图。尤其是第一问,一定要让对方在尚未了解发问意图的情况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个问题,下个问题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对方自觉难以自圆其说时,后悔也来不及了。这种使对方处处被动、自打嘴巴的战术,不失为一种极有效的辩论手段。其结果只能是让对方在不自觉中接受律师的观点,出其不意而辩胜。







间接否定法

  是指在辩论中不直接把矛头指向对方,而是若无其事地将辩论对手的错误观点搁在一旁;置之不理;,郑重地从正面提出自己的独特见解,并充分论证。运用此法应注意两点:1.自方所持观点应与对方所持观点势不两立。2.自方观点应有理有据,绝不能牵强附会,哗众取宠。


示假隐真法

  此法系指先举与本案无关的事实证据,运用掩盖真相或本意的语言技巧,形成对方的错觉,然后出其不意,突然出击,拿出自方真实有利的证据或观点,致对方于被动、措手不及的庭审辩术。现今;当庭举证,当庭质证;的庭审方式,无疑为这一辩术提供了广为运用的空间。


以退为进法

  它是形式逻辑的归谬法在法庭辩论中的使用。自方先将对方提出的论题假设为真,然后从这个假设为真的命题推导出一个或一系列荒谬的结论,从而得出原论题为假的辩论方法。此法是一种辩论性、反驳性很强的法庭辩论方法,因而推导得出的必然性结论,容易被接受,从而获得较好的辩论效果。


后发制人法

  兵战与舌战之间有许多共同的规律。兵战中的战略战术,也可以用作辩论的对策。先发制人可以产生优势;后发制人则可以变被动为主动。由于后发,自方可以知道对方的基本观点,发现矛盾和弱点,然后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针对性地集中进行反驳,有时可以导致对方措手不及而险象丛生。运用时应掌握:1.暂避锐气,不仓促应战。2.精听细解,等待时机。3.抓住破绽,全力反攻。











诱惑侦查的是与非

 近年来,随着一些犯罪案件日益组织化、智能化、秘密化,采用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难以满足打击犯罪、追惩犯罪的需要,于是诱惑侦查手段越来越受到侦查部门的青睐。不可否认,诱惑侦查作为一种侦查手段是非常有效的。据广西桂林市某城区检察院统计,法院在1998年至1999年6月受理毒品、假币犯罪案件 94件130人,其中就由80.85%的案件运用了诱惑侦查手段。[①]然而,诱惑侦查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近年来,围绕诱惑侦查的争论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并未形成令人信服的权威学说。本文拟对此作简要评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以期引起对这个问题的深入讨论。


  关于诱惑侦查的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肯定说


  该观点普遍认为,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是现代社会同犯罪作斗争的客观需要。这主要是因为:⑴由于某些无特定受害人的对偶性违法犯罪案件[②]大量存在,以及当今社会中有组织犯罪特别突出,犯罪活动的日益智能化,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狡猾,侦查机关往往难以发现侦查线索、获取犯罪证据。如果仍采用一般的侦查手段,难以取得好的效果。[③]⑵采用诱惑侦查手段,可使整个犯罪过程都在侦查机关的严密监控之下,绝无犯罪嫌疑人毁证、匿赃、逃脱之虞,而且案件一经侦破,所有的调查取证工作也几乎同时结束,案子破得干脆利落、耗时短,也难以翻供翻证。[④]运用诱惑侦查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警察圈套在国际刑事侦察中是合法通用的。如1988年中明确鼓励;控制下交付;的侦查手段,而所谓;控制下交付;正是一种警察圈套。[⑤]还有人认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最高原则是维护广大人民的权益。维护人民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同侵犯人民权益的犯罪作斗争。我国刑法的任务也即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诱惑侦查在一定限度内实施,其目的在于及时揭露、打击和惩治犯罪,它与宪法和刑法所规定的原则是一致的。[⑥]


  否定说


  该观点普遍认为,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应当惩罚的是已然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意图,司法机关有揭露犯罪、与犯罪作斗争的义务,却没有挑起犯罪、诱使犯罪的权利,所以诱惑侦查与司法机关承担的预防与打击犯罪的义务相悖。也有人认为,诱惑侦查可能会使侦查人员滥用职权,对他们产生腐蚀作用。侦查人员在化装侦查活动中,有可能染上黑社会的恶习或者受到金钱与毒品的诱惑,从而腐化堕落并失去公众的信任与支持。有的侦查人员会竞相模仿黑社会的语言、方式及其价值观,以求取得成功;有的侦查人员会屈从地下秘密侦查工作本身所固有的金钱和毒品的诱惑,甚至会倚仗诱惑侦查权参与犯罪。[⑦]还有人认为,从实践情况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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